114年度司促字第1212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王仲毅
債 務 人 梁松達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零壹萬玖仟壹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與民事更正
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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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依左列利率20%。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