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206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榮光
債 務 人 王培宇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玖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
違約金,及給付期前未受償之利息新台幣壹拾萬參仟玖佰玖拾肆元與違約金新臺幣貳萬零壹佰伍拾貳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