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220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宋俊賢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宋俊賢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說明
本件違約金部分之請求就「違約金以連續三期為限」,請具狀明確說明期數計算方式(每月1期?每30天1期?或其他方式,並提出期數計算依據及釋明文件)。
三、請陳報本件違約金之請求,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日起算,是否有終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