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220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宋俊賢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日起按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以三期(每月為一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及
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