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54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世榮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參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五七計算之利息,
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
違約金。㈡新臺幣玖萬陸仟壹佰貳拾捌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貳萬伍仟參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⑶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