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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27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78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務  人  金以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肆仟肆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民事補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年息)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34,476元
6.758%
自114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左列利率6.758%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按年息6.758%之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至多不逾9期(以每月為一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