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99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拾萬玖仟玖佰陸拾陸元,及自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以每月為一期)。㈡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伍拾伍元,及自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新臺幣參佰元,第二個月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及民事補正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