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13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李連吉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債權讓與暨強制執行通知函送達債務人戶籍地(高雄市○○區○○○街00號)之送達回執。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