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32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24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莊建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柒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一: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民  國)
年息
1
67,351元
100年5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附表二: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民  國)
年息
違約金
1
58,373元
100年5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月加計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