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245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方澤仁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方澤仁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借款金額新臺幣4,480,000元部分,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個人購屋借款借據第十四條加速條款第二項第㈠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須事先定合理
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後始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對債務人方澤仁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之相關釋明文件(如
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業經
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在未喪失期限利益下,至
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4年11月17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