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37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洪詰霖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柒仟玖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零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未清償本金百分之三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以連續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