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377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小港區農會
代 理 人 曾學忠
債 務 人 林宜樺
債 務 人 林靜平
一、
債務人林宜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柒拾貳萬貳仟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一五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林宜樺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靜平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