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380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蕭鼎宗
債 務 人 施俊弘
債 務 人 施俊傑
一、㈠
債務人施俊弘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參拾玖萬陸仟伍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㈡債務人施俊弘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零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施俊弘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清償其債務時,由債務人施俊傑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及民事更正
聲請狀、民事更正聲請㈡暨補正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