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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34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407號

債  權  人  孫小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承芳、劉曉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劉承芳、劉曉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萬有國際有限公司業經114年10月3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1145383940號解散登記,請提出已向本院民事庭查詢有無萬有國際有限公司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向法院查詢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之函覆參辦。
三、請確認本件債務人為「劉承芳」或「萬友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承芳」?或是二者?若有變更應具狀更正,並敘明為連帶給付或共同給付。
四、依附件支票所示,債務人劉曉亭並發票人,則對「劉曉亭」請求之依據為何?若有變更應具狀更正;若有其請求依據,並敘明為連帶給付或共同給付。
五、請再次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是否為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