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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34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407號

債  權  人  孫小明  
債  務  人  劉承芳  

            劉曉亭  
一、債務人劉承芳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復已揭示。
五、經查:本件債權人係以其執有債務人劉承芳、第三人萬友國際有限公司共同簽發之票號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500,000元、債務人劉曉亭為背書人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向付款銀行提示後未獲付款為由,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查,系爭支票影本背面為空白,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114年12月30日,兩次命債權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劉曉亭為系爭支票背書人之相關釋明文件,債權人逾期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劉曉亭之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