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711號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凌馨語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之延遲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三期(按月)為限(共新臺幣玖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