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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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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37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715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何美香  
債  務  人  黃政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民  國)
年息
1
7,570元
11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2.83%
2
6,022元
11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2.98%
3
3,579元
11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3.24%
4
1,698元
11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