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147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蘇育德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迪銳能源有限公司、楊旻桓、謝昱萱、林德韋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迪銳能源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所檢附之授信契約書完整版,以釋明加速條款約定及有無符合加速條款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而得請求一次清償。(台端所附之授信約定書有缺頁,缺漏第八條至第十六條條文,)。若加速條款需經通知催告債務人始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時,請一併提出書面催告債務人
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是否
合法通知而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得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