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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41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15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債  務  人  陳麗君  


            許書文  


一、債務人陳麗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零肆拾陸萬柒仟參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對債務人陳麗君之財產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許書文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19,521,528元
114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2.39%
114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2
945,851元
114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2.27%
114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