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15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鄂文發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肆萬陸仟參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延滯第一個月(內)當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㈡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