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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41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165號
債  權  人  何婉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秋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請求為連帶給付?抑是共同給付?(聲請狀請求標的未載連帶給付,理由中記載債務人連帶給付,兩者不一致,請具狀說明之)。
二、請提出契約編號SE00000000號契約影本(買受金額為新台幣150,000元部分,或提出該請求金額之相關釋明文件)(可連繫承辦股聲請閱卷影印)。
三、請提出明確債權讓與內容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債權讓與通知書(原提出之債權讓與同意書,內容未記載讓與龍海契約之相關契約編號或內容,無法特定讓與標的物,且未提出債權 讓與通知書及是否合法通知之相關釋明文件)。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