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165號
債 權 人 何婉琪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秋白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
本件請求為
連帶給付?抑是共同給付?(
聲請狀請求標的未載連帶給付,
惟理由中記載債務人連帶給付,兩者不一致,請具狀說明之)。
二、請提出契約編號SE00000000號契約影本(買受金額為新台幣150,000元部分,或提出該請求金額之相關釋明文件)(可連繫承辦股聲請
閱卷影印)。
三、請提出明確
債權讓與內容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債權讓與通知書(原提出之債權讓與同意書,內容未記載讓與龍海契約之相關契約編號或內容,無法特定讓與
標的物,且未提出債權 讓與通知書及是否
合法通知之相關釋明文件)。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