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165號
債 權 人 何婉琪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秋白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所為之
債權讓與同意書,已
合法通知債務人龍海生活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讓與通知書及送達回執正反面影本之相關釋明文件。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