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2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賴慧珍
賴明雄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緣債務人賴慧珍前就讀國立台東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賴明雄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簽訂就學貸款借據1紙,額度為新臺幣100萬元整(證一:借據),依約定本借款額度得分筆動用,憑撥款通知書撥款,但不得循環動用,且應於該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借款利息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依據放款借據第6條之約定,利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證二:目前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775%)加碼年率1%固定計算。
㈡債務人賴慧珍自民國110年4月15日起陸續申請撥款動用,自應還款日民國114年9月2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計尚積欠
聲請人本金新臺幣52,220元整(證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2月4日轉列催收款項,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775%,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775%。),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仍未還款,
爰依前訂借據之約定,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而債務人賴明雄為「連帶保證人」,依
民法之規定,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㈢
本件就學貸款為政策性貸款,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向債務人
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懇請 鈞院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附表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