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297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洪衣婷
債 務 人 王永慶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捌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四七計算之
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十日起至一百一十五年五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四九四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及
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