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325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曾乙哲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曾乙哲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再次確認
本件請求金額是否確實為新臺幣(下同)38,840元,若是,則請提出通知債務人受讓38,「8」40元債權之催告信與郵政回執正反面影本。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