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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43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33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黃婌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零貳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黃婌維於民國113年05月08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自民國114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1月23日止未受償之利息1157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19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月攤還之借款利息。緣相對人黃婌維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1月13日止未受償之利息2992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5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
債務人
利息
起算日
利息
截止日
利息
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87500元
黃婌維
自民國114年11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680%
002
新臺幣
2239元
黃婌維
自民國114年1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980%
003
新臺幣
135809元
黃婌維
自民國114年1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990%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