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557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彥旭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肆拾陸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十四點九八之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捌仟貳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三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