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626號
債 權 人 甘郁菱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楊宗翰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
聲請狀附件
租賃契約書所示,出租人為曜峰實業有限公司,請確認
本件債務人為「楊宗翰」,還是「曜峰實業有限公司」,如有錯誤並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楊宗翰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曜峰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請提出預繳租金之金額及證明文件。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