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77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謝國華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柒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貳萬零捌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㈢新臺幣參拾貳萬捌仟壹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㈣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捌仟參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