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4866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蘇炫心
債 務 人 黃宇倫
債 務 人 趙映涵
一、
債務人黃宇倫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萬肆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黃宇倫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趙映涵給付之,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