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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48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880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林承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參仟捌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期間(民國)
計算方式
1
383,820元
114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10.99%
114年11月13日起至114年12月12日止
以本金3,332元年息1.099%計算
114年12月13日起至105年1月12日止
以本金6,694元按年息1.099%計算
115年1月13日起至
115年2月12日止
以本金10,087元按年息1.099%計算
115年2月13日起至
115年5月12日止
以本金383,820元按年息1.099%計算
115年5月13日起至
115年8月12日止
以本金383,820元按年息2.198%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