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58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郭自興
債 務 人 林榮鎮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