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85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宗秦
張維綱即謝玉蘭之繼承人
一、
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謝玉蘭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及更正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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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每月為1期)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