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86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朝輝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柒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㈠緣
相對人王朝輝於民國92年12月17日向
聲請人借款尚欠新臺幣241747元整。1.其中100000元整,自民國095年06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5(日息萬分之4.1)計收至清償日止。2.其中141747元整,自民國095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㈡查相對人自請領
上開借款,現尚欠
聲請人新臺幣241747元整,及自上述時間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違約金迄未清償,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
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附表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