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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9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53號
債  權  人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智豪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分期繳納之明細表(各分期之日期、繳納之金額、何時逾期未繳)
二、債務人吳智豪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