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969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李炎村
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驊鋒企業有限公司、劉冠宏、王茂霖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驊鋒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劉冠宏、王茂霖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