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992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豊文
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浤倡興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瓊丹、梁錦再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
本件違約金部分之請求就「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九期期數是否每月為一期,請具狀明確說明每月是否為一期?抑或其他?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浤倡興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許瓊丹、債務人梁錦再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