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025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張錦興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
本件利息請求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據台端
聲請狀利息請求為自95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又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6%計算利息,其中就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既按16%計算又按20%計算,請求聲明不一,請具狀釋明之)。
二、債務人張錦興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