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029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莊心雅
債 務 人 陳世偉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肆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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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為9期(以1個月為1期)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