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08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蘇柏軒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陸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緣蘇柏軒邀同顏碧嬅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97,682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
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暨違約金,
詎債務人蘇柏軒未依約履行繳款,
迭經催討未果。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
上開地址,係在貴院轄內,為求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蘇柏軒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㈢另連帶保證人顏碧嬅已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聲請更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2號),並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下午4時開始
更生程序,故
本案僅對債務人蘇柏軒請求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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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