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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4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李炎村  
債  務  人  陳德福  


            洪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柒仟肆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520,591元
113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113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2
126,830元
113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113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