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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蔡文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壹仟壹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201,167元
113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10.92%


113年11月14日起至113年12月13日止
以本金3117元,年息1.092%計算
113年12月14日起至114年1月13日止
以本金6263元,按年息1.092%計算
114年1月14日起至114年2月13日止
以本金9437元,按年息1.092%計算
114年2月14日起至114年5月13日止
以本金201167元,按年息1.092%計算
114年5月14日起至114年8月13日止
以本金201167元,按年息2.184%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