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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6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5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黃登文  
債  務  人  陳俊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佰陸拾萬肆仟捌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補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
1
3,663,852元
113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735%
113年11月6日起至114年5月5日止
年息0.2735%
114年5月6日起至114年8月5日止
年息0.547%
2
2,941,034元
113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735%
113年11月6日起至114年5月5日止
年息0.2735%
114年5月6日起至114年8月5日止
年息0.547%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