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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7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4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林姿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捌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違約金計收最高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姿瑩前於民國113年09月02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2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91,812元,及自民國114年01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4%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02月03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