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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8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6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陳金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按月以新臺幣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