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871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劉璐儀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捌萬捌仟零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三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計收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收新臺幣柒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收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㈡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計收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收新臺幣柒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收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