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090號
債 權 人 黎政軒
陳銘權
代 理 人 吳宸萱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秋白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
雖本於同一事實或
法律上原因,而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規
定規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
裁判費之
徵收,係
按聲請件數計算,
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債權人分
請人間之
訴訟標的核無必須
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
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各
聲請人請
求債務人分別給付合夥入股費50,000元、50,000元、50,000
元及其利息,自應分別繳納
非訟程序之聲請費各500元、500
元及500元,合計1,500元,聲請人聲請時僅繳納500元,應
補納1,000元)。
二、債務人楊金勝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