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090號
債 權 人 黎政軒
債 權 人 陳銘權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吳宸萱
債 務 人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一、
債務人應連帶向
債權人黎政軒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連帶向
債權人陳銘權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