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253號
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吳俊輝
林咸亨
債 務 人 林韻雯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零伍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二計算之利息,
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