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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4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8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周庭安  
債  務  人  統建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韓登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壹萬壹仟捌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一:
編號
尚欠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80,297元
113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3.41%
113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2
748,744元
113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3.41%
113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3
    855,248元
113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1.72%
113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4
    20,612元
113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113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5
    406,982元
113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113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